(一)為有效運用行政資源,凡不確定檢舉事項,惡意攻訐謾駡、網路流傳訊息請勿投遞,本校將不予處理,信件內容如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者,請自負法律責任。 (二)依「行政院及各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14點規定,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 1.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者。 2.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 3.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構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